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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:不得少于5日。
(2)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: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。
(3)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: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,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。
(4)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: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。
(5)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: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,作出答复前,暂停招标投标活动。
(6)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: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。
(7)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: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,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,需要检验、检测、鉴定、专家评审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。
依据: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16、17、21、22、60、61条。
(1)招标文件发售期:不得少于5日。
(2)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: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。
(3)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: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,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。
(4)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: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。
(5)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: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,作出答复前,暂停招标投标活动。
(6)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: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。
(7)开标时间: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。
(8)开标异议提出期限:当场。
(9)开标异议答复期限:当场。
(10)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: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。
(11)中标候选人公示期:不少于3日。
(12)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:公示期内。
(13)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: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。
(14)合同签订期限: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。
(15)投标保证金有效期:与投标有效期一致。
(16)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: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。
(17)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: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。
(18)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: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,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,需要检验、检测、鉴定、专家评审的,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。
(19)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: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。
(20)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: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。
(21)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: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,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,公告期满后,转入后台保存。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(资格)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,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,公告期限从其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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